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时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6月,张某驾驶“雪弗兰”轿车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骨折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的轿车并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且王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共计20万元。双方针对赔偿事项发生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承担主要责任,最多承担2万元中的80%的责任,即1.6万元。而王某认为,张某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在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
律师意见:
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依法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凡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先行承担无过错的保险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购买交强险时的赔偿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公平主义原则进行认定和判决。交强险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保障第三人的权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点的社会保险。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当其没有履行时,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认定和判决,则会导致大量的机动车所有人逃避购买交强险和较少其责任的承担,必然导致社会胡乱和法的不稳定性。
根据本案,张某因未购买交强险,其应当在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用中先行赔偿,剩下的19万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交强险的购买原则上不仅仅是为了及时保障第三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减少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家境并不富裕的普通职工,交强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及时购买交强险,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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