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10-08 作者:徐亮律师
最近办理了几起房屋质量纠纷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找对被告
房屋质量纠纷实质上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应该是开发商。有的业主把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这是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有律师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把物业公司也列为被告,这种做法有利于调解。
二、诉讼请求要考虑到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业主在起诉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法院往往能够判如所请,但是却无法强制执行。正确的诉求应该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或者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因为,支付维修费用解决了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立案庭要求明确诉讼请求,可以坚持自己的做法,实在不得已可以选择诉请支付维修费用。
三、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房屋质量、维修费用、维修方案甚至租金的损失等问题比较专业,法官往往难以确定,也怕承担责任,往往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有利于法院判决。这种做法形式上符合目前最高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是,大家都知道,小业主相对于开发商属于弱势群体,而且,鉴定费用往往很高。本律师认为,这种案件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样才能平衡小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
四、主张权利要及时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因此,购房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或者相关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
五、要注意查看《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因为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徐亮律师 15755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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