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却骗补结婚证诉至法院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查明,1994年1月23日,杨某与郑某登记结婚。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杨某与郑某的离婚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确认当日生效。
2014年4月3日,杨某与郑某以结婚证损毁为由,向都昌县民政局申请补办,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被撕毁的结婚证,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但隐瞒了离婚事实。审核上述材料后,都昌县民政局当天向其补发了结婚证。后杨某认为其补办的结婚证与实际婚姻状况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都昌县民政局具有补发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其依照规定审核了杨某、郑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已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杨某与郑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已不具备补办结婚证的条件,故都昌县民政局补发结婚证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应予撤销。杨某与郑某隐瞒已离婚事实,用欺骗手段申请补发结婚证,其行为有过错,导致了诉讼发生,诉讼费由杨某负担。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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