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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书面合同 被判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周某于2004年3月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双方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2008年1月12日晚,周某在加班搬运原材料时脚被砸伤,2008年2月5日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科技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2月,周某以科技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离开科技公司。2009年2月至12月,周某月平均工资为1575.3元。2010年8月30日,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周某的申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西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科技公司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之后,科技公司应与周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328.3元。周某以科技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科技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即2009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2491元的标准向周某支付伤残8级的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732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8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20元。

摘自劳动争议相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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