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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能否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7年6月8日进入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岗位工作,2010年2月1日起岗位调整为仓库班长。2012年9月1日该公司要求李某与其关联公司即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4年8月31日。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每周上班6至7天,每周至少加班1天,但被告没有发放过李某双休日加班工资。2014年3月7日,被告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通知书上被告称“李某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经友好协商,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7日予以解除。公司将按实际出勤日结算你2014年3月份的工资并支付补偿金”,当日被告在李某未签收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李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非常气愤,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于是通过我所提起诉讼,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被告公司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与李某调解结案,并支付了李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部分加班工资。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此案的分析,能给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对李某的解除是“协商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认为其出具的解除通知书上写着系友好协商,且其已将经济补偿金打入了李某的工资卡中,故双方应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但事实上该公司仅以一张没有签字的解除通知为证据明显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难以证明其与李某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将其所谓的补偿金打入李某工资卡的行为也仅是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证明李某对公司解除行为的认可,故其应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有些公司往往会和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犯同样的错误,仅以一纸没有劳动者签字的空文和自己的单方行为就自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需要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协商解除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若仅凭单位的单方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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