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当庭质证,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马*在前次庭审调查中提出其在公安阶段被刑讯逼供而导致休庭,2012年5月1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法院就沈林、马*等7被告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庭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传唤当初对马*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围绕其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展开庭审调查。
庭上,公诉人提供了马*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该报告显示其双腕部和右膝有淤血。对此,侦查人员称在讯问过程中未对马*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该伤可能是由于长时间佩戴戒具及在押解过程中形成的。同时,马*称出庭的两位侦查人员中的一位曾经殴打过她,另一位则没有。
最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马*前次庭审所称其耳后、颈部遭受侦查人员殴打没有证据支持,从马*身上的伤痕来看,其仅有淤血症状,无法证明系刑讯逼供所致,更无法达到刑讯逼供遭受肉体折磨的程度。侦查人员出庭对于其伤痕产生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能够与伤痕程度相吻合。同时,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来看,马*系第一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证言能够与以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因此认定马*在公安机关所用供述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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