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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权或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十二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具体来说,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有股权平等原则和多数决原则。一般实行一股一权,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方式做出另外规定。多数决原则是指形成一项决议需要多数股份出席并经出席股份多数通过。
  有时法律会对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这些情形主要有:①《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②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建议和质询权: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7)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1条第3项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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