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月平均工资应合理处理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其月平均工资之中,须结合经济补偿金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能力及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标签: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月平均工资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刘某提出离职,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而未办理离职手续,随后纸业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诉请纸业公司赔偿时,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刘某上一年度27万余元销售提成能否计入月平均工资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从本案纠纷发生时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用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劳动者一般处于需要帮助的地位,故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既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此,本案中刘某要求将其销售提成即奖金27万余元计算至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显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符,亦远远超出了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亦有失公平,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10)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110、00157号“刘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见《刘正祥与武汉秉信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401/4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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