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获得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龙慧珠律师
分析:首先,甲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甲可以按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没有其他的赔偿。
第二,甲在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公交公司和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甲的死亡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的赔偿。但是2004年以前,甲是不能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办法确定工伤保险为差额赔偿。而2004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差额赔偿的规定已经失去效力。另外根据《保险法》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文也为甲的继承人能够得到双重赔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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