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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归责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110网律师
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的思考                                
近年来,发生了许多高空抛物事件,在行人被物件砸伤后,不仅给行人造成巨大伤害,找不到具体加害人也成为判案法官头疼的首要问题。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是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化,对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业主,都要承担合理的补偿责任。目前,理论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四种观点,分别为过错推定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和过错责任说。
一、过错推定责任说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结果发生时,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才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要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赞同此说的学者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推定损害发生地周围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都是被怀疑的侵权人,此时,如果潜在的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观点表明受害人无需找出真正的侵权人,也能得到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说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行为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赞同此学说的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时,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只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住户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说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说试图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遵循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让所有住户在受害人损失范围内进行合理补偿,使两者利益最大化。
四、过错责任说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时,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在举证方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过错责任说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看作一般的侵权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般构成要件时,就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说认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受害人要承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不能牵连无辜的人,而使其枉担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的确定
一、举证责任方面 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案件中,要找出具体的侵权人非常困难,要让受害人自己找侵权人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一个人几乎无法完成。既然受害人很难确定真正的行为人,那么建筑物内所有的住户将承担此事件的举证责任。一旦住户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都与自己无关时,此住户就能免责。在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事件再也不是受害人负举证损害行为的责任了,而是高楼住户负侵权行为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二、抗辩事由 一般情况下,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建筑物内的住户想要不承担责任,有三种抗辩事由。其一,该住户能够说出真正的行为人,并能给出足够的证明。其二,此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其三,能够证明其不可能构成危险来源,如一楼的住户,由于物体是从空中抛下的,一楼的住户不符合高空抛物的条件,还有就是住在离案发地较远的住户,可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从中脱身。
三、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思考 2010年出台的新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列入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缺陷,笔者有以下几点愚见:
87条的合理之处 在没有侵权责任法之前,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许多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大多数是按照以往的经验以及先前相似的案例来判案的,这就导致了判案结果不一。如:重庆烟灰缸案,因为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22户,也就是潜在危险人承担责任,而因相同原因发生的济南菜板案,法院却因无法找到具体加害人判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也就印证了为什么会有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诞生,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得到及时且合理的救济。第二,是为了使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方便法官在受理此案时有法可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这就说明此种责任不是惩罚性的,更符合中国的国情,这样的分担方式,不仅符合道义,在一定程度上更体现了人性的善良。
87条的缺陷部分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在多方面却还不够完善。首先,没有明确的被告,使诉讼无法继续开展。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事件后,可能加害人不可能主动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责任分担,这样,被害人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搜集这些可能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对于被害者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
其次,让可能加害人承担具体加害人的责任,无疑对可能加害人不公平。试想,如果你就是可能加害人之一,让你去承担侵权人的加害责任,你如何想?会不会想,自己为什么要拿自己的钱去分担别人的损失,我又没有犯错,我太冤枉了,一般人都会这么想。法律上有规定,如果一方利益受损,要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补偿,这必定显失公平。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可能加害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而法律规定他们必须承担此种责任,如若其中有弱势群体,他们要是补偿了这笔钱,以后的生活该如何继续。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最后,这种惩罚措施让具体加害人逃之夭夭。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如若找到具体加害人,赔偿是一笔很大的数目。但此种行为致害,要想在高楼林立的小区中找到具体加害人简直是大海捞针。具体加害人为了逃避责任,一般都不会承认自己实施了加害行为,到最后法院判决让可能加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此种立法,不仅没有惩罚到具体加害人,反而是许多无辜的人为具体加害人分担了损失,这就助长了侵权人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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