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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转载)

发布日期:2014-10-26    作者:史文洁律师
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转载)
转载自:
吴卫义、张寅编 著《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4页。 
该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追索,有的认为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拖欠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成年后的子女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既然实体权利已经消失,那么也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夫妻对于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所以,虽然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抚养费的请求权,但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配偶一方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自己的义务,还承担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还是具有返还请求权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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