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张敬辉律师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 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 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 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起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