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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110网律师
200781813时许,李xx、凌xx、何xx、邝xx等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焦庄村京湘饭店内,因故与廖xx、刘xx发生争执。后李xx指使并伙同凌xx、何xx持自制刀具,邝xx持椅子对廖xx、刘xx进行殴打。其间,凌xx持刀刺伤刘xx的右上腹部,贯通肝脏、膈肌及右肺下叶,李xx持刀砍击刘xx的头部和躯干部。刘xx因右上腹部被刺,贯通肝脏、膈肌及右肺下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致廖xx左肘开放性骨折及皮裂伤。200710 18日,凌xx、李xx被抓获归案。
20086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xx、凌xx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凌xx持刀故意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凌x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李x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对李xx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凌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宋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四千零三十三元五角。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人凌xx、李xx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上诉人凌xx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为,凌xx实施犯罪行为事先没有预谋,主观恶性不大,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原审量刑过重,建议对凌xx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xx的辩护律师提出,李xx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仅为辅助作用,积极赔偿应可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李xx判处无期徒刑量刑偏重,建议对李小辉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凌xx、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定罪正确,对凌xx的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赔偿的数额以及对随案移送之物品的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考虑上诉人李xx如实供认罪行并悔罪,其亲属在一、二审期间,积极代为李xx赔偿民事诉讼上诉人刘xx、宋xx遭受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均愿意接受并表示对李xx一定谅解等具体情节,故采纳李xx的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建议,酌予从轻处罚。判决驳回凌xx的上诉,维持了一审中对凌xx部分的判决,即凌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凌xx、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宋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四千零三十三元五角,两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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