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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如何赔偿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费用。
二、误工费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三、误工时间的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四、误工费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五、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六、需要的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七、误工费支付误区
    1、退休受聘受伤有权索赔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对于退休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赔偿误工费的,但是,如果该受害人是退休后受聘又工作的,则另当别论。
    2、受伤后工资照发不能要求误工费
    法院没有支持张某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反映的是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不仅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收入情况,而且还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在受伤后单位实际扣发自己工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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