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之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4-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A.监视居住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B.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被告人,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C.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D.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不批捕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制措施。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教育网
学员问: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不批捕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错在?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这里错在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其是不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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