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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否必须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者委托法医对当事人的人体损伤、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对尸体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七日内无人认领未知名尸体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事。从启事刊登之日起十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三、律师说法
    因此,如果对于死亡原因没有争议,尸体鉴定完毕后不需要重新鉴定的,应该尽快火化,保留已经无意义,而且丧葬费是固定的,多产生的尸体保管费等需要自己承担。
    法律关于是否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要求提供火化证明,才能要求丧葬费,因为没有火花,丧葬费没有实际发生,不能要求。但大部分法院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补充:
     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工伤赔偿都要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工伤赔偿不好兑现。
交通事故理赔必需提供火葬证明。
交通事故死亡鉴定书应该是交管部门对死者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意见,这种文件因为包含尸体检验照片,一般是不给死者家属的,但在交通事故卷宗中有原件。
如果对鉴定意见(即死亡原因)没有意见的话,就可以处理死者尸体了,因为一般法院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受理时要求提供火化证明,已证明事故处理完毕,有的法院在不提供火化证明的情况下是不给立案的。
只有对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将来可能涉及重新检验时,可暂不处理尸体,与交管部门进行沟通,依法处理。
可以按交警的书面通知先行处理尸体,如果对尸体的鉴定(死因的鉴定)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尸体的处理不影响将来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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