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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解读上班一族的双休日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双休日是指一般都是在礼拜六以及礼拜天放假休息的时间,包括大人工作休息以及小孩学习休息。
二、渊源
    1994年以前:我国法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八小时,每个礼拜要工作六天,只有一天休息。
    1994年3月1日: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即“1+2”休假制度。每逢大礼拜,就可以休息两天,而在小礼拜就只休息一天。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从当年的5月1日之后改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即现在家喻户晓的双休日工作制。
    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黄金周”的概念是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才明确提出的。
2008年,五一长假在实行了十年后被取消,相应的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中国传统节日。放假总量较之前增加了一天。
三、法律依据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关于双休日的规定,始见于“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劳动法”准确说,应该是《劳动合同法》,该法主要是要解决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并不涉及工作与休息的问题,所以没有“有关于双休日的规定”。 
涉及工作与休息的问题,仍然执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实施情况
    1、双休日是一般性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当然企业能做到也尽量做到了。
    2、但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如果做不到双休日一定要让员工休息,也不是违法的,但是必须做到的是:1)、必须保证员工一周休息一日。2)、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则要保证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了就算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的。3)、如果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则要另当别论了。
    3、如果你们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又超过了法律对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的范围,则属于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4、法律的规定是好意,是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很多单位做不到,一是因为单位的生产特点,二是因为用人单位不重视法律规定,三是因为劳动者也不懂法律,即使懂了也往往不会计较,因为工作难找,四是不管是法律还是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督也是有限的,毕竟很多方面也是要靠企业的。这恐怕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只要有人提出来了,只要你不怕麻烦,并且有法可依,那当然就必须处理。
    最后强调一下的是《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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