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会计账簿查阅函)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周六八律师
公司 :
系贵公司登记股东拥有 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特向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行查阅:
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查阅范围:
1、 2008年4月15日 至 2013年3月1日 的会计财务报告;
2、 2008年4月15日 至 2013年3月1日 会计账簿。
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追究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
2013年 月 日
附:法律依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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