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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书面合同应否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法理知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成形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应从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解雇员工,否则将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此前所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底薪金额。)
“用工之日”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用工之日”应是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进行正常工作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对于“用工之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除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还包括职工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产假等非工作的特殊时期。
二、律师说法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者第一次入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这种情况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因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的司法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第一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双倍工资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第一次用工违法不签合同的情形,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不属于初始用工未订立合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对于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而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者第一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职位、工资、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属于新的“事实用工”行为,双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此外,从立法本意上来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时应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杜绝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据这一立法本意,如果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补充签订第二次的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续签的情况下,法院还应查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续签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不向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惩罚性机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资关系的确定化,有利于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但同时由于法律某些方面的缺失,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故立法机构应适时设置该制度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此制度的适用条件,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工资数额?如果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通过银行对账单中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工资数额;如果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出示工资签收的记录,否则应当承当举证不利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双倍工资设置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时间要件“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二是形式要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2012年12月,浙江省劳动仲裁院与浙江省高院民一庭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解答中明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假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为避免双倍工资等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后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届满又恰逢医疗期、产假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关系待定通知书形式与员工签订协议。
3、《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该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包括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包括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时也要续签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与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是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损害是一样的,因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期限很短的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之后就不再续签。这样便一劳永逸,劳动者的权益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所以,该纪要的处理,应该说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的。
4、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应支付两倍工资。
根据该的条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6、2009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7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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