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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非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享受该经济补偿有以下几方面前提:
    1、是劳动合同终止应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
2、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3、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三、律师总结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只有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
    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新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以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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