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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用人单位经济赔偿是否获支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按照该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缺少工资条款,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做出此项处理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而非劳动仲裁机构,所以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八十一规定的内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会告知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由该机构做出处理。
二、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条款是否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确认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以及部分无效的情形,仅适用于该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如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未约定工资标准并不属于该条所述的情形。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标准推定程序和用人单位处理的原则及仲裁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标准未做约定的,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也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有专门解决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的专项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担心因工资未作约定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从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等情形。
三、律师说法
双方在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确,适用集体合同约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故,新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确定:
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集体合同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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