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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分居两年可以离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的途径、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具体标准。其中第2款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一般认为是在两处地方分别进行居住,实践中也多是如此认定。但也确实有特殊情况存在,因为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约束,夫妻双方不可能两地进行分居。那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实际已经彼此已分房居住,经济上互不往来,生活上各不相干,不在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也应认定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但官司要看证据才能打赢,那么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这也是各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律师针对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情况不属分居两年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二、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比较容易被采纳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三、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不用在办理离婚手续?显然很多朋友在这点认识上是错误的。我国没有自动解除婚姻的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即使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
四、如何适用法律来认定分居条件
在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
 五、“分居”取证问题
而在证明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的问题上,举证是有难度的,因为夫妻感情怎样是个很主观的问题,对法官来讲,不可能通过短短的几次开庭就准确判断出现在以及当初分居时双方的感情状况。需要原告能提供诸如分居协议、邻居证人证言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分居时确实感情不和。
    在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法官一般都会询问,也是凭两人的回答来认定。因为分居一般是夫妻之间两个人隐私,其连续性和感情不和的证据就决定了更难找到相应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承认的话,那也可以其它证据来证实:
1、自己实际住址的证明。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来举证,可能是单位宿舍,可能是租赁房屋,可能是外地的暂住证等;
2、夫妻双方如果有相关协议更好,写明因夫妻感情不和,暂分开居住,怎么支付孩子抚养费、分担其它费用等事项,但是我想一般能签订这样协议的人,肯定也是对离婚没有意见的;
3、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因感情不和而保留的通信记录也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4、证人证言也可以,但是外人一般不知道这事,知道原由的又是亲戚朋友,证明效力就会很低。
在审理该类离婚案件中,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分居时间的计算。计算分居时间,是对夫妻感情的调查了解,从中可以判断出破裂程度,查明是否因分居确实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双方协议(含默示行为)的时间而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有法院查明,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时间较短的作准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分居的时间亦应具有持续性,“时断时续”的情况“分分和和”的婚姻关系,不应累计计算以最后“分”的时间为起算点。 
2、离婚案件的影响《婚姻法》婚姻法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予离婚。”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满两年(含两年)的均可作为离婚诉讼法定的理由。在此项条件下,法院调解无效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分居不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必须还有其他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参与,否则不能单独就分居而要求判离。分居时间不满二年或累计二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酌定情节。 
3、分居的形式。分居的形式是有多样性,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此把分居理解为分开居住。只要感情不和,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抚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在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无论是否同居一室,均不影响实质的分居。 
4、适用该条款离婚的条件。一是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二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二年。两种条件缺一不可,且应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调解裁判处理。 
  律师建议: 
如果夫妻感情真的难以维持,根本不用为这“两年分居”做离婚的证据准备,只为担心法院不判离婚而精心准备的“分居两年”的证据有可能会得不到对方的认可,法院也不会认定。有这样的时间,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了。至于时间上总会比“两年”要少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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