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张敬辉律师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2011年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