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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因对方自行抚养孩子而放弃财产分割,仍不能避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1一方以自己没有工作为由拒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好自己子女,不能以没有工作来逃避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2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就拒付孩子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
    3离婚时一方自愿抚养孩子,放弃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付清。”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抚养孩子起诉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时,应当酌情考虑。
    4抚养费的数额应按孩子的正常花销计算
    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现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其父母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给小孩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孩子正常上小学的应有的花销及父母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决。
    5抚养费不只是生活费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并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三、对于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协议,因为一方带孩子,所以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带孩子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栏中也明确哪些财产女方所有,哪些财产男方所有,但并没有特别说明财产是用来折抵孩子抚养费的。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一方因为另一方抚养子女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了让步,但如果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的话,并不能因此而减少另一方子女扶养的责任。
所以,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好完整全面的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如果一方因为考虑到孩子的问题而对财产分割作了让步,只有明确在协议中表明自己应当分割的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才有权利以此作为以后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否则,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放弃财产分割不能作为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如果另一方事后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法院依然会判决放弃财产分割的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
【法官说法】
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而以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小孩抚养费从而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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