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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我国现行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集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离婚损害赔偿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全额赔偿原则。对于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损失的实际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抚慰金的数额尚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离婚损害赔偿具备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6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1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数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情况。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的,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损害后果。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四、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要求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就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认制定了一定的认定标准。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规定:“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大多数学者认为属于侵权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实践中大多数的当事人会把物质损害赔偿单独列出,独立主张,所以实务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根据是夫妻一方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专门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制定大体的标准以供实务参考。实务界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方法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具体来讲,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受到以下各方面的影响:
1加害人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对过错方进行制裁的功能,实务操作应根据加害人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酌定配成数额;
2具体的侵权情节,情节比较恶劣的,损害赔偿可以酌情多提出一些,比如家庭暴力是在妇女怀孕期间施行的比在平常时段施行更为恶劣,对于糟糠之妻的遗弃比对于矛盾重重的妻子的遗弃情节更为恶劣,与他人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婚生子女,家庭暴力频繁程度和损害后果等等都是确定最后损害赔偿的根据;
3其他相关因素,比如双方年龄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是否为自愿缔结、婚后感情情况。
也即是说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实务也只能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时一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而各省、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习惯也绝不统一,江苏省一般分十个等级,每加一等级多得五千元,最高可被法院支持五万元。
五、主张资格问题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六、如何搜集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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