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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及简介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协议只是履行登记离婚手续时的一个必备书面资料。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当时未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以离婚为核心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双方未登记离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的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
二、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还得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才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该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未经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话,该协议是暂时不生效的。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前提条件的,故离婚协议应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虽然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意思表示表示一致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但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而解除婚姻关系又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行,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这些约定也就无从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为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除了以离婚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证件为前提条件,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或进行了要式登记,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但与人身关系的变动的附条件不同。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两种离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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