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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遗嘱的法律有效形式及条件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人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自己的意愿来确定自己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生争议而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
二、形式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之所以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
  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2、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力。     
3、立嘱人必须具有相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一种重大的民事行为,因为立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立有效遗嘱。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人即使是最亲的配偶、父母、子女也无权代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生在老人年龄比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应该说,如果没有精神病、老年痴呆等影响大脑意识的疾病,即使身体很不好,也不影响老人的立遗嘱的效力。
但是,如果老人的病情较重影响了表达能力,尤其是不能准确清楚地完成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对待老人的遗嘱就要慎重了,为避免争议,最好有专业医生的诊断证明可以确认老人的意识不受影响,再通过公证遗嘱或找律师见证的方式立遗嘱。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遗嘱只能是处分自己的财产,经常出现夫妻二人中一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一点要引起注意。如果处分的财产不完全是自己的财产,那么该遗嘱只对属于立遗嘱人的那部分财产或份额有效。    
5、遗嘱可以附义务。     
遗嘱附有义务的,那么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6、遗嘱不能剥夺某些继承人权利。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相应部分会无效。
四、其他情形--对于QQ立遗嘱
这种网上的留言和利用电子信件而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虽然这些遗嘱内容合法,而且是遗嘱人本着真实的意思订立,但这种性质的遗嘱不具有法定形式要件。
要订立有效的遗嘱,要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达等法定的实质要件,还要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显然电子形式的遗嘱不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属于无效遗嘱。
五、法律链接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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