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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伤情鉴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伤情鉴定,是对受伤人所受伤害的程度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鉴定。其鉴定结论一般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种,是用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二、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打架伤害属于治安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则是判断是否终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如果经鉴定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一般要终究侵害人刑事责任,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给害人的伤害达不到轻伤程度的,一般不终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伤情鉴定结论是追究侵害人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还是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与量刑有关的客观要件之一。而追究侵害人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或者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都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然,收集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伤情鉴定结论,从而决定是否追究违法嫌疑人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必定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既然伤情鉴定结论是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证据,收集这些证据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践中,为了有利于迅速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都设立有鉴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法律规定看,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就是为了侦查工作的取证需要才设立的。
在侦查工作中,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时候,一般都委托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当于自己委托自己,按理不应该收费。即使有的专门性问题内设机构鉴定不了,需要委托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费也应该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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