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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相约自杀 未遂方负何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相约自杀常见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2.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3.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自杀一方居于作为义务人的地位,在与自己相约自杀且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对方有抢救希望的情况下,不予履行作为义务,则应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责。
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二、单纯自愿相约自杀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未死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他人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如他人当即死亡,或者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也就不符合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不作为杀人。
三、相约自杀中的一方受托杀死另一方
在这种情形中,甲乙两人相约自杀,乙要求或嘱托甲先杀死乙,甲再自杀。如果双方都死亡了,当然就无法追究谁的刑事责任了。但如果甲按照约定或乙的要求杀死乙后,甲自杀未死,或改变主意未实施自杀行为,甲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乙是自愿剥夺自己的生命,但是甲直接实施了剥夺乙的生命的行为,甲对此是明知的,只不过是受托杀人。由于我国刑法不认可经他人同意可以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受被害人嘱托杀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有所区别,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四、诱骗他人相约自杀
行为人诱骗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也一起自杀,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自杀。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诱骗者自杀身亡,行为人则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被诱骗者实施了自杀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死亡,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诱骗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后,行为人放弃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并且防止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具体损害结果的情况予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五、未死者帮助他人自杀
甲乙自愿相约自杀,甲为自杀提供了工具、场所等条件或者甲在乙自杀时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结果乙实施了自杀行为(死亡或未死),甲在实施自杀行为后未死,或者甲因临时改变主意而未实施自杀行为。这时,因为行为人有帮助他人自杀的意图和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共犯中帮助犯的处罚原则从宽处理。
六.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其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使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四、客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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