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 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法律如何规定
-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时如何处理
- 武汉房屋律师代理———房屋的出卖人,收取了买受人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款需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 武汉房屋律师咨询电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如何理解?
- 武汉房屋律师委托电话———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如何处理?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与交付房屋面积差异的纠纷
- 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房屋面积差价款应当如何结算?
- 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如何处理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二)——交付商品房面积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