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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退伙,对其合伙存续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110网律师
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退伙,对其合伙存续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退伙,对其合伙存续期间的合同纠纷还承担合同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合伙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因为在合伙人退伙的时侯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就该合同的履行存在不明朗状态,在未履行完毕并处理好债权债务前,合伙人无论是否退伙均不影响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期间,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第三者有理由相信合同的履行是由合伙人全体完成。
    如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合伙存续期间的合同纠纷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应考虑如需要以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时可免除已退伙的合伙人的责任,该前合伙人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合伙期限内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行为通知了合同相对方且对方及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该合同由其他合伙人单独履行的话,可以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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