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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手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必须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孙富强与王雅丽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大半年的交往,两人感觉不错,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于是订婚,孙富强向王雅丽家拿了6万元的彩礼。在两人交往期间,孙富强还为王雅丽买了一部价值4000多元的苹果4手机、一部相机5000多元,两人还去三亚、丽江、桂林等地旅游,花费上万元。后来两人因一些琐碎的事情闹矛盾,王雅丽提出分手,孙富强要求王雅丽返还手机、相机和旅游的开支,以及6万元的彩礼。王雅丽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和感情,那些东西是孙富强赠与给自己的,拒绝返还。孙富强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和一些花费支出,视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为通常彩礼的数额比较大。具体到本案,孙富强要求王雅丽返还手机、相机和旅游的开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这些花费视为是在恋爱期间孙富强对王雅丽的赠与,而6万元的彩礼,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女方需要返还。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富强在恋爱期间送给王雅丽的手机、相机和带她出去旅游的开支,出于自愿,视为赠与,无需返还,但是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雅丽应当返还孙富强6万元的彩礼。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的彩礼,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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