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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阮某,女,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号码:421224?????707612x。
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码:4307251××××××××116,系东莞市高埗乖乖女美容店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慧玲,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了原告阮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由代理审判员曾昭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同意代案外人宋雪丽补偿原告阮某11000元,此款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并汇入原告本人的账户(账号:621661?????1166863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万江支行,户名:阮某)。
二、原告阮某因2011年10月28日至2013年7月间的美容消费事件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处理完毕,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和案外人宋雪丽的其他任何责任。
本案诉讼费212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12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曾昭永
二0一四年四月廿三日
                                                    书记员:袁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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