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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为死刑犯作辩护所想到的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业务:为死刑犯作辩护所想到的

    今天,我收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刑事判决,我方委托人制造冰毒
500克,被法院判决死缓。收到判决书后,我再次到旺苍县看守所会见了我的委托人,对该判决有什么看法,同时,我也将判决的结果告诉了我方委托人的家属。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我的辩护策略深感谢意。该案中我方委托人是与他人共同制造冰毒,且数量大。在侦查期间我方委托人就拒不认罪。在我会见他七次时他对我都没有说实话。在审判起诉时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我的委托人态度不好)。开庭前一天下午,我再次会见他。我在律师会见室里,要求他要给辩护律师讲老实话,要认罪服法(因为,有几个共犯及侦查机关的实物证据等存在,量刑时我的委托人将会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我也不想看到我的委托人有这样的结果,其父母亲也不愿意儿子失去生命),并要在法庭上当庭主动认罪。就在我委托人命悬一线之时,我的委托人认同了我辩护律师的观点。那天开庭时,在庭上他如实承认了他的制毒事实,且当庭认罪,并一再请求法院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以后不再危害社会。而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除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外,也考虑到了我的委托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的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认为,这次我的辩护是一次成功的辩护,且辩护也是成功的。成功的辩护后,我良思许久。为生命而呐喊,经过我的努力辩护,保住了委托人那年轻的生命,我那是对生命的极大尊重;作为律师为死刑犯作辩护,要真正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举”,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实际辩护中,怎样实现这一原则呢?本辩护人略谈己见。
 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委托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固定的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是否有当庭认罪的情节。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作者: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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