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7 作者:春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明了,如果房主明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而将拟建房屋发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1.0.3条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第3.6.1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照此计算,农民自建3层以下,高度不超过8.4米的住宅均为底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就不应认定房主有选任上的过失。而应按照雇工赔偿方法,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不因雇员在工作中有过失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有时是由于雇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不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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