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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14-11-07    作者:黎瑞安律师
景: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解释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竞业限制适用法律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了详细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更加清楚如何正确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的权利、义务。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起源于竞业禁止制度,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公司法等法律有明文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前提
2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竞业禁止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竞业限制是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竞业禁止是侵权责任,竞业限制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
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独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内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数额按双方的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低于本人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违约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
四、用人单位慎用竞业限制条款
1、适用对象要清晰: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没必要与所有劳动者都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避免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2、注意履行时间:竞业限制条款原则上约定就生效,但真正履行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如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生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工作交接完成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承诺支付经济补偿;如无需继续履行,应当另行书面约定或通知。
3、按期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五、劳动者维护竞业限制权利
1、履行义务即享受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并履行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没约定具体补偿标准的,可主张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该标准如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主张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提前解除竞业限制享受额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要求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把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不要等竞业限制期限结束才主张权利,否则超过1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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