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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李政律师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因为对方违法、违约导致守法、守约一方不得不得不进行诉讼的情况,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如果要我们自己承担真是太怨了,那么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呢?这些情形主要的特点是怎么样的呢?需要主要的问题是什么?一般律师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呢?李律师结合自身的诉讼实践为你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或者诉讼请求中未明确对方要求承担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2003年6月12日,某银行某市分行与刘某、李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就利率及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李某等3人为刘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刘某发放了贷款,但刘某自去年6月起就未再按约还款,李某等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接受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李某等3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还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041.63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按规定支付罚息;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律师费9700元;被告李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须特别注意,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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