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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居间与代理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监护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居间与代理的区别在那里?谢谢!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隐名代理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比如房产租赁中介向承租人或出租人提供信息,促使其谈判、接洽以达成房屋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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