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弃儿
发布日期:2014-11-11 作者:陈玉峰律师
我是2012年6月份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雷的辩护律师的。到中院刑一庭拿到了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然后去看守所会见了他。对他的印象是:老实厚道,极爱孩子及其前妻的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雷身世极为坎坷,大概在3岁多就被其母亲从恩施巴东一个山区带到了我们本地随一雷姓男人生活。随着雷姓男人的两个子女长大成人后,其母亲和他又被雷姓男人赶出家门,雷在10岁左右就辍学在砖瓦厂干活。尝尽了世态炎凉。谁也没有想到他还能结婚成家的(我在二审开庭之前去他曾经工作的地方的了解他的为人情况时,大家都这么说)。来自不易的家庭让他很满足。婚后1年左右因吵架而协议离婚,但是两人和孩子依然在一起生活。离婚不离家。一直到2012年4月29日。这一切都戛然而止。
据雷说,在案发前一周左右,其前妻有几次夜不归宿,引起了雷的怀疑。雷忐忑不安。打电话给其前妻时,她一直在骗他。一时说在这里,雷赶去之后,却发现她根本不在那里。雷的心绪更加不安。
再打电话时,她又说在工作室上班,雷又赶去,结果发现依然不在。一问,工作室的人说,她已经几天没有来上班了。雷冲动之下砸了工作室的桌椅,然后逃跑了。因为担心被工作室叫来混混报复,在东桥新疆人摆地摊的地方买了一把小刀以防身。下午6点多左右,有雨,雷叫来朋友,在一大排档喝闷酒,诉苦。朋友劝慰。
告别朋友后又去岳父母家,说了其前妻的情况以及发生的事情。岳父叮嘱他,千万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出来时已经是9点多。
再次给她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在东桥。这时被害人在电话里递话说:你们都离婚了,还管得着吗?雷问,你身边是不是有男人?她答,没有,是过路的。被害人又说,我们在东桥,有种你过来。雷于是坐车赶到了东桥,结果没有发现她。雾雨蒙蒙,雷失魂落魄地在东桥周围打转。他忽然发现,仙下河边有个熟悉是身影。一男一女手挽着手在散步。雷于是下去看看,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那是再熟悉不过的人了。这时血往上涌,脑子一片空白,直接掏出小刀向那男人刺去。悲剧由此造成。
凡是见到雷的人,都很同情他,觉得他不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
一审开庭时,公诉人也认为雷是特定情境刺激下的激情杀人。这点与我的辩护意见完全一致。可是,被害人家属却因此去检察院闹,没有办法,公诉人只得去法院抽回了激情杀人的书面意见。
一审法院也希望被告人这方能够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以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我去雷的岳父母家,希望他们能筹集一点钱,然而他们都表示,根本拿不出钱来,本来他的孩子就是他们在帮忙带的。
其前妻给了我一份雷的好友名单,我一个个打去,其中有一个朋友答应出1万。其他的朋友都表示现在不是单身,家里的钱都被老婆管着,恐怕出不了多少力。其前妻的2万多元在其父亲那里,她让我去给他父亲打电话,要出这笔钱,可是他父亲的态度是,要拿走钱,就一起将孩子也都带走。
一审判决前的赔偿事宜就此搁浅。
随后判决死刑。
一审开庭之后,我去见他。我的辩护思路依然是他必须悔罪,不要强辩被害人的过错。何况,我们也根本没有被害人过错的证据。此外,逝者亦已,不要在这点上引起大家的不满,尤其是被害人家属的不满。
二审开庭之前,我去雷工作的地方,找他的老板和同事了解他的为人情况。大家都为他感到惋惜,因为这个人平时都为人和气,和大家都相处融洽。可是却在他身上发生了这样的事。
可是,在二审开庭时,雷在自己辩护时,不停的强调被害人的过错。我还是做量刑从轻辩护。庭审结束后,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里一个小伙子要上来打我,被法警拦住了。被害人的父亲上来给我道歉。他说,我知道你是我儿子的同事(我们都在一所学校工作)。本来我是准备原谅他的,可是他今天在庭上却说是我儿子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我儿子胸前是被插了八刀啊。我不能原谅他,赔多少钱也不行。
在二审期间,我们打算凑5万元给省高院,争取由高院出面来做调解工作。然而最终也没有凑到钱。除了他朋友同意的1万元。
在二审结果下来之前,我去另外一律师事务所玩,和同行聊起了该案,这时,他们所一位女律师突然接过话,说,这事我知道。
你怎么知道?我问。
好像是在5月份左右,我接到一个女的打来的咨询电话,说的就是这个事情,她说自己为他而离婚了,自己也是受害者等等。她回答。
女律师的话如一道闪电,立即让我想起了他前妻经常唠叨的话,我也是个受害者。她的这句话我一直无法理解:按照她告诉我的,她与被害人认识不过10多天而已。她怎么就成了受害者了呢?现在,我的律师同行的这个细节,让我一下子可以解释他前妻的“自己是个受害者”的话了。
二审不出所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法律援助任务就此结束。
我依然去看守所会见了他,并表示,在死刑复核阶段依然愿意帮他。我也写好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意见书给他,在最高法院来人讯问他时,将此交给最高法院法官。
9月的一天,我接到中院刑庭刘庭长的电话,她告诉我,今天最高院来人,让我做好准备。我期待还能在此时做一次赔偿调解。我于是联系他的朋友及前妻,争取在那天凑到钱交到法院,以便法院好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到了那天,刘庭长来电话说,被害人家属不愿意调解。我们的努力又是徒劳。
10月份一天,刘庭长又给我来电话,说,最高法院还准备为雷的案子再来一次。时间大概在17号左右。我觉得这是一个好的信号。应该表明我们的意见还是让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法官在核准上有所犹豫。于是我又去看守所会见了雷,告知他这一消息。
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期而至,我在9点30左右到了中院。在立案大厅和刘庭长在外面等着。因为最高院在接待被害人家属。我们在外面静静的等着。后来,被害人父母出来了,两人的精神状态比较差,听刘庭长说,他的儿媳已经弃下幼子给两老,自己改嫁走了。闻之也倍感凄凉,雷的行为,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毁灭。
接着最高法院法官去六楼会议室见了市政法委的人,大概持续了40多分钟。我仍然在下面等着。我想应该是为此事吧。
我终于在会议室见到了最高法院的法官。我向他们介绍了雷的家庭情况,以及筹钱的事情。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法官的这样的话:该案毕竟是和社会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不同,虽然雷与她前妻离婚了,但是他们还是在一起生活。我们最高法院在接到该案子时,感到还有进一步做工作的必要,希望能够在赔偿上多和被害人家属沟通,争取他们谅解,然后我们大家都能取得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我感到最高法院的法官还是比较慎重的。至少他们在核准死刑上还是在内心里有过一丝犹豫的。
我于是给雷的两位朋友联系,结果事情不如人意。大家都有事,根本无法回来。时过境迁,人心淡漠,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我给她前妻打电话,不接。我再次去雷岳父母家,希望他们能施以援手,挽救一个人生命。但是她岳母表示确实无能为力。她告诉我,她女儿已经又找了人,在外地生活,希望我不再打扰她的生活。
在等待中,直到昨天早上,中院刑庭法官联系我,问我是否知道雷的前妻的电话时,我才知道,雷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现在法院是要求他的亲属领取骨灰。我的心情一下糟透了。雷,曾经在我眼前晃动的活生生的人,现在已经在这个纷纷扰扰的世界里消失了。他,在我的卷宗里,仅仅成为了一个名字。我曾经的希望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够不予核准死刑,然后雷改判,在监狱里服刑,直至终老。
我一直认为,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是基于这样的心里:害怕被害人家属闹。于是以牺牲了被告人的生命来换取自身的安宁。法院没有起码的担当。法院的死刑判决,是“杀人偿命”的落后观念的反应。
法院对于该案的量刑,不能仅仅考虑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雷平素的为人是个诚实厚道的,他的朋友同事可以证明此点。现代刑法的刑罚已经从单纯的报应刑转向了教育刑。量刑显然不能仅仅考虑被告人过去的行为,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另外,该案的几个法定、酌定从宽、从轻的情节法院应该予以重视: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针对“对于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明确规定,“应酌情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两个家庭的伤害而悔恨不已。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已经上升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法院在《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指出:“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另外,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与本案有高度的相似性,我也希望最高法院能以指导案例来衡量本案的结果。
然而,上述总总情节,法院都弃之不顾,我不知道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复核的那丝犹豫为什么最后还是没有占上风,以至于简单的一纸刑事裁定书就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生命,在他们看来,真的如草芥一般轻贱吗?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而,西方法治观下的人权保障观念,在我们这片古老的贫瘠如荒漠的国度里,依然难以扎根发芽,遑论开花结果?刑法在我们的统治者看来,无非是治罪法,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与手段。不同地域的观念是如此的截然对立:刑法是保障犯罪人的——刑法是打击犯罪人的。
互联网的发达,已经将中国与世界连成一片,在这个国家,到处是高楼大厦,到处是小车拥堵。物质上的繁荣,并不能表明这个国家的进步。薄薄的一纸裁定书,折射出了裁判者内心深处对于生命敬畏之心的苍白与缺乏。
想想台湾法务部长王清峰(女性),为废除死刑政策,拒绝签署死刑执行命令而宁肯辞去法务部长一职,不能不让人感慨万千。
人权保障的观念不能在我们的国度里扎根,于是,雷,以及万千其他类似的犯罪人,也就成为治罪法观念下的法律的弃儿。
相关法律问题
- 法律我该怎么办 3个回答0
- 请问在商品房协议书上逾期无效跟愈期无效有没有法律效果 4个回答0
- 110法律咨询网 相关问题推荐: 如果不小心泄露了个人资料怎 2个回答0
- 交1000合同履行金说只是走1个法律的流程,做为银行流水账, 2个回答0
- 转让合同条款内|:甲方所有的债券债务与乙方无关,这句话具有法律依 4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广西贵港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新离婚办理流程及证件材料介绍
- 被人踢出群聊,可以告他吗?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