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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单位能否要求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单位能否要求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赔偿?
 
 
    案例:小吴的哥哥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肇事司机逃逸,由于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部门立案缉拿司机,但至今尚未有结果,小吴家人得知该司机是某单位专职司机,发生事故时也是在为单位办事,因此对司机所在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单位承认司机是其雇佣的,且是在执行职务时肇事,但称该案构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请问,这种抗辩有没有依据,能否被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这种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司机与其所在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司机是在执行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过程中肇事的,其单位作为雇主应对司机肇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该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款专门规定了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因此,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先行请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对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追究为前提。因此,司机所在单位以“先刑后民”作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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