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约定五年后过户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2001年7月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昌平的一处经济适用住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
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于当年11月入住此房,李某一直负责偿还贷款及支付相关物业费用、供暖费等。
谁知5年过后刘某反悔了,他于2006年9月向银行支付了剩余贷款后,将抵押在银行的房屋产权证取回,并在2007年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争议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为他本人。
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刘某将争议经济适用房过户给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在房屋购买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现条件已具备,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该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刘某将争议经济适用房过户给李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