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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未签订合同中介有权利收中介费吗?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张静律师
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这一类条款比较常见,中介公司利用购房者不熟悉法律,而设置了这种条款。其格式一般为:“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因为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以上纠纷都是二手房买卖双方不想出现的,因此,在选择中介的时候就必须谨慎小心。如果真的不幸碰上了这类纠纷,鉴于中介机构与二手房买卖方比起来,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加强势,所以此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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