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受到伤害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15 作者:110网律师
之后,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段XX父亲的委托,以包钢XX中学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区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2767元。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XX下课后在回教室时路过操场的足球门时,被其他高年级正在踢足球的同学踢伤,段XX的损失应由直接加害人赔偿。包钢XX中学虽已尽到相关义务,但未查明直接加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同时,包钢XX中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但段XX的受伤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故作出判决【(2010)昆民初字第1489号】如下:由包钢XX中学赔偿段XX各项损失10096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收到判决书后,段XX与包钢XX中学均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包少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2010)昆民初字第1489号判决,发回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经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了(2011)昆民初字第7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包钢XX中学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监督义务,并且未及时确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应对段XX进行赔偿,数额为61228元。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主要的一个事实,即原告段XX作为初一年级学生,在学校被踢伤后,到底应确定为在校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还是在校期间因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受到伤害。本律师认为:该案例中的情形应认定为后者,即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受到伤害。理由是,伤者段XX被本校高年级同学踢伤,而不是校外人员所伤,本校高年级同学不应该被认定为第三人。
因此,二审法院的认定及裁判是合理的。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原告的合理诉求得到了赔偿。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