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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员工申请对总公司的劳动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4-11-19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日,小吴和某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分公司为其上了工伤保险。同年7月5日,小吴在工作中,不小心右手小拇指被电锯锯伤,分公司为其申报了工伤,被认定为十级工伤。经协商,小吴和单位未能就工伤赔偿总额达成公司,于是对某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的工伤赔偿。

【仲裁结果】
小吴被迫主动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时常会碰到类似案件。故此,本案具有一定代表性。
小吴之所以被迫撤诉,是因为我们作为家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被申请人不适格的抗辩意见。首先,我们认为,小吴的劳动合同是和家具分公司签订的,小吴的工资是家具分公司支付的,小吴发生工伤事故后,也是以家具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的,故此,小吴的用人单位应是家具分公司,而不是该分公司所属的企业法人某有限公司。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家具分公司在工商行政局办理过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依照前述规定,完全有资格独立作为用人单位。第三,家具分公司在办公室、厂房、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方面,都与其所属的企业法人某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区隔,不存在财务和管理混同等问题。故此,小吴的用人单位应为家具分公司,而不是某有限公司。
劳动仲裁委认同上述抗辩意见,并就相关规定对小吴进行了释明。无奈之下,小吴只好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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