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情理法捍卫已购经适房权益不受侵犯

发布日期:2014-11-19    作者:谷林树律师
情理法捍卫已购经适房权益不受侵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沈翠于2008年8月,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了一套房产,合同中约定:朱先生将其于2004年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沈翠;等该房限售期满后,再将该房过户给沈翠。该房限售期满后,沈翠多次催促朱

先生,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总是找借口推脱,致使该房始终未能过户到沈翠名下。
2011年1月,朱先生的爱人朱太太,以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出售给沈翠时她不知情为由,起诉沈翠,要求确认沈翠和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朱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在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沈翠向朱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查看过朱先生出示的户口本和房产证,户口本中显示朱先生的婚

姻状态是未婚,房产证显示的产权人是朱先生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价与当时的市场价相当,合同签订后,沈翠不仅按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在购房后已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该房多年。从保障合同交易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基于保护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朱太太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显然缺乏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

(文中人名为化名,为便于叙事,案件情节有所删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