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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纠纷造成损失,能否解雇经办员工?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110网律师
业务纠纷造成损失,能否解雇经办员工?


本案例刊登于2014年10月25日《劳动报》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2年3月7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生产总监,入职当天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工资为11000元/月,并将林某委派到山东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该公司的品牌生产工作。2013年3月起,林某的工资调整为15000元/月。

  2013年7月,B公司安排林某代表公司与江苏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进行商贸洽谈并就加工承揽事项达成一致,约定由C公司提供面料,并负责将其加工为成衣卖给B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份由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B公司的总经理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确认。后因B公司设计部改变服装设计的原因,需重新选面料替换原先的,新面料改由B公司自行提供,C公司只需负责加工。而此前C公司已经收取了B公司的面料款,因此安排林某与C公司协商后续退款事宜。林某在与C公司沟通中初步达成意向,同意将成衣的加工价格由原先的150元/件降为100元/件,林某将该意向书发给B公司领导确认,但一直未获得确认,因此也未对合同价格的变更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013年12月,C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按照每件150元的单价向其支付费用,因B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价格下调导致败诉。B公司认为这是林某的严重失职导致的,故要求A公司及林某赔偿相应损失。2014年1月31日,A公司以林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2014年1月的工资1200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2014年2月中旬,林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返还克扣的2014年1月份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内容,提起诉讼,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单位扣除员工工资作为损失赔偿等几个问题。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可协商约定对劳动者义务的承担或部分承担。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是和林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B公司是实际使用单位,A公司和B公司并没有就承担林某的义务进行约定,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解雇林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以林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并且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解雇,应当就林某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损害结果大小、解除程序合法与否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林某代表B公司在与C公司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采用的是B公司的格式合同且由B公司总经理通过盖章签字的行为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其行为是审慎合适的;在变更合同内容过程中,达成初步意向后要求B公司进行确认,在未得到B公司确认的情况下没有和C公司擅自签署变更协议,也不存在失职之处。对于货款价格的变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不能归责于林某,同样B公司将诉讼案件败诉归责于林某更缺乏依据。因此,A公司以林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

三、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赔偿费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A公司并不能证明林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得克扣其工资,应当返还差额部分。假设公司说法是成立的,需要林某赔偿公司损失的话,那么A公司扣除林某2014年1月份12000元工资也超过了本人当月工资的20%,也是违法的。(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 谢亦团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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