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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男方获婚后唯一产权房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最新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我方获取婚内唯一浦口区产权房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我方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庄荣华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庄荣华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3月2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8月1 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 01 4年8月5目前给付5 0万元(巳给付),余款5 8万元于2 0 1 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 8 7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南京婚姻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婚前财产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结婚了,什么也不烦恼,烦恼的是两个人的财产,我们都同意就婚前财产签一份协议书,可是没有结婚的经验,不知道怎么写协议书,谁能给个婚前协议书范本及格式我?非常感谢! 
  律师解答: 
  婚前协议书格式: 
  甲方:X X X 
  乙方:X X X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X X X市X X 区 X X X 路 X X X 号 X X 居民小区 X X 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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