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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拘留被拆迁人,丰南法院不予立案,被拆迁人心力憔悴,陷入维权困境】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李世泽律师
                                 李世泽  律师    2014627日,唐山市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强行拆除了尖字沽乡下双坨村村民杜会永的房屋,并将在现场的杜会永拘留。杜会永不服拘留提起行政诉讼,而丰南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杜会永不能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实际情况是丰南公安局没有给杜会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杜会永无法提供,但提供了丰南区拘留所拘留X拘解字【243】号所《解除拘留证明书》及唐山市公安局唐公复决字【2014】第2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两份文件明确载明了被诉行为的文号和内容,况且唐山市公安局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丰南法院没理由不受理杜会永的诉讼。
就是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却无法在基层法院立案,当事人最起码的程序性权利都无法得到维护,更不用说行政争议的解决了,当事人控告无门势必会激起民怨,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会永,男,汉族,19571229生,身份证号:130222195712293114.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下双坨村八区1号,电话:18330431782
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局长
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拘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对原告作出拘留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1、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系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2014627日,唐山市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几十号人对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未经合法征收,未依据合法标准补偿、且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
首先,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均不具备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其次,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件和证件任意拆除原告房屋,强拆没有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再者,退一步说,即使强制拆除房屋,也应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被告超越职权的行为违法。
2、原告在场且没有实施过激行为,对于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秩序混乱和阻碍执行职务。
唐山市丰南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对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原告听到自己房屋面临强拆的消息后赶到现场,并未做出过激的行为。
退一步说,原告要求进入现场,对于自己合法财产遭受毁坏已做出了最大的容忍,而且对于违法的强拆行为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仍未幸免被被告殴打并强制带离现场,实施十日拘留的处罚。
二、被告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拘留原告违法。
原告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和不明人员强令要求拆除的威胁和恐吓,2014627日,被告动用警力干预征地拆迁行为。且对原告作出十日拘留的决定,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强拆。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干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系明显的违法行为。
三、被告对原告实施拘留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对原告实施拘留,未向原告出示《拘留决定书》,也未向原告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更未告知原告不服拘留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仅有在拘留期限届满时,有丰南区拘留所出示的X拘解字【24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拘留原告的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实施拘留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该行为向唐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公安局于20141030日作出唐公复决字【2014】第2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4115日送达原告,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丰南区拘留X拘解字【243】号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2、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分局参与强拆照片
3、唐公复决字【2014】第2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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