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收货不付款 卖方依法终胜诉
发布日期:2014-11-24 作者:高文法律工作者律师
2013年11月27日,广汉某塑编厂依约向位于四川省天全县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交付塑编袋2000根,广汉某塑编厂应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所求出具编号No 04720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收货当日即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收到广汉市某塑编厂吨袋2000根,每根单价29.00元,合计:58000.00元(伍万捌仟元整),十日内付款,如未付,经济损失由我公司承担”。交易完成后,广汉某塑编厂数次催收,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此纠纷。
【代理过程】
在接受广汉某塑编厂的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听取广汉某塑编厂的陈述,仔细分析案件情况,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两家公司之间有效长的生意往来,没有订立买卖合同,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是否认可?
作为买方的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收到货后,是否在法定期间或相应期间内检验?
卖方广汉某塑编厂将吨袋2000根交付买方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后,买方接货并出具收条,当买方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向其客户供经原料,并经长途运输吨袋破损的问题,应当谁的责任?
经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代理人认为案件主要涉及买卖合同成立后有关“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和“买受人的依约付款义务”两个焦点,最终确定本案诉讼请求,即:请求依法确认买卖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卖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支付包装袋货款。
【审判结果】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安排双方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援引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事实,证明卖方广汉某塑编厂是诚实守信的履约一方且并无过错,但买方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支付货款。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只承认的收到了广汉某塑编厂交来的吨袋2000根和出具收条的事实,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广汉某塑编厂所交付的吨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未能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天全民初字393号民事判决书,由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汉市某塑编厂货款58000元。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认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卖方依约履行了约定义务,买方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实现卖方的收取货款的权利。如出售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告知卖方,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视为货物符合数量和质量的约定。本案中,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清点入库且在自身业务中加以使用,并没有尽到及时检验义务、通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定,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收到的货物符合质量标准。
基于以上理由,雅安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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