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宋建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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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去世后,三个亲生儿子得知亡母名下的一套房子由养子居住,上法院状告养子要求退出此房。
法庭上这名养子则拿出一份养母的遗嘱反诉称,上面已清楚写明房产归养子继承。三个亲生子则表示这是一份有打印文字的遗嘱,无见证人签名,是真是假值得怀疑。
记者昨日得知,这份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真实有效,房产应归养子所有。法官称,遗嘱通常分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但此案中这份有打印文字的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房产留给养子引纠纷
2012年初,汉口90岁的王婆婆去世。
王婆婆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了3个儿子,再婚后再没有生养,而是与丈夫方爹爹共同收养了小叔家一个天生聋哑孩子。
王婆婆去世后,45岁的养子老方找到王婆婆的亲生儿子老何,说妈妈的名下有一套房产留给了自己,商量让老何三兄弟协助他办理过户。这一下,老何兄弟仨炸开了锅,因为他们不知道亲生老母亲还留有这么一套房产。
老方则解释,房子原是父亲即王婆婆的再婚丈夫方爹爹的福利房,方爹爹去世后单位搞房改,作为养子的老方于1998年出资1.3万余元买下此房,但房子登记在养母王婆婆的名下,“房子实际上是我的,这些年来也一直是我在住。”
但老何三兄弟不这样认为。今年初,他们一纸诉状将老方告上江岸区法院,要求老方退出王婆婆名下的房子,作为生母的遗产由他们三兄弟再作分配。
养子凭特殊遗嘱胜诉
遭起诉后,老方在法庭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子归他一人所有。老方拿出一张遗嘱交给法庭,以证实自己所言属实。
遗嘱的主体部分是打印文字,载明该房以养母名义购买,由养子居住并继承,养母不再享有对此房的使用、转让、出售、转继给其他人的权利,购房款则由养子自行解决等,上面还打印了王婆婆的签名,落款是1998年。
在打印纸张的左下方,还有王婆婆手写的一行字:该住房请由老方继承。并有王婆婆的手写签名以及落款月日。
围绕这份遗嘱的真假、是否有效,老何等三名亲生子与养子老方激烈争执。老何一方认为该协议主体是打印的,没有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范,而手写部分不能肯定是母亲的签名,且落款时间也不全。
法院一审调查后,认为该份遗嘱打印文字结合手写部分,可认定是一份自书遗嘱,是王婆婆真实意思表达,判决房产由老方继承。一审判决后,老何三兄弟提出上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官司引出的遗嘱话题
“如果没有下面加写的那一行手写文字,官司的结果就不好说。”昨日,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向记者解析,法律上规定,立遗嘱人亲笔所写遗嘱属自书遗嘱,要求全文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时间,这样的遗嘱一旦当事人对文本真实性无异议就认定为有效。另一种遗嘱通常称作代书遗嘱,即因各种原因找他人代写或打印的,这类遗嘱要求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益关系的人做见证,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签名,注明书写的年月日。
法官介绍,除此之外,还有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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